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

2017-07-04   来源 : 水运局   浏览 : 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发挥信息化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港口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部决定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港口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培育港口发展新动能,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港口服务和监管的深度融合,深化政企间、部门间的信息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加快港口转型升级、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依托信息化,重点在港口智慧物流、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方面,选取一批港口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着力创新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服务模式、安全监测监管方式,推动实现“货运一单制、信息一网通”的港口物流运作体系,逐步形成“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系,港口物流信息服务能力、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示范带动我国港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港口智慧物流建设。
   1.创新港口物流运作模式。
   建立全程“一单制”服务方式,推动港口作业无纸化,提高港口物流运作效率;完善港口智能感知和数据采集系统,实现进出闸口等港口作业智能化管理;加快货运信息采集交换、货物状态监控、作业自动化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应用,逐步实现货物实时追踪、全程监控和在线查询;推动“互联网+”港口应用,探索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推动北斗系统在港口生产和物流中的应用;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在港口物流上下游产业链有机结合、信息与技术业务融合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港口智慧物流创新。
   2.完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
   完善基于云架构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拓展港口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完善基础数据库,丰富物流信息服务品类;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开展定制化信息服务,提升港口作业和物流效率。
   3.促进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深化EDI技术应用,推广使用集装箱电子数据报文标准等基础信息交换共享标准,推进不同运输方式和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企业与物流企业间联运信息和物流信息的开放共享与互联互通;加强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打造区域港口物流信息平台,推进与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等系统的有效对接;与部级信息系统和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衔接,及时上报重点物资运输等信息,配合做好重点物资运输动态监测与组织协调,提升水运经济运行分析水平和行业运行监测能力。
   (二)实现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智能化。
   1.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港口企业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记录进出港危险货物基本信息、安全应急等信息,加强动态信息管理,实现企业自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重大危险源的“痕迹化”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储存等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动态可查、状态可控;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业务协同。
   2.创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模式。
   港口企业建立危险货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和作业的在线动态管理;配备使用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运用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红外、测温等智能感知设备,增强预警预测功能;加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对基础信息、动态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完善应急处置手段,提升风险预防控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现港口危险货物监管智能化。
   1.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开发、建设、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供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使用,可供港口经营人使用,形成省级安全监管的统一门户;具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内容,使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建成基础数据库,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与部级系统和同级海事、公安、安监等管理部门的系统衔接,实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共用,促进联合监管。
   2.创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模式。
   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线审批、在线监管执法、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在线闭环管理,实现履职的“痕迹化”;具备数据自动对比功能,对违法违规作业等异常作业进行预警或限制;结合本地实际,与企业动态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通过三维建模与GIS等技术,对储罐区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集中区域的储存场所、物料管线和重大设施进行可视化展现,关联和全方位掌握相关信息,辅助动态监管、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联动。
   三、工作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示范工程组织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管理,推动示范工程建设、信息交换共享和相关协调合作机制建设。
   (二)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港口企业是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示范工程的建设,落实建设制度、人员和经费等。
   四、申报和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请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条件包括:港口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信息化基础条件好;实施方案明确,概念清晰,创新方向明确,符合管理需求;具有充足的配套资金保障。
   (二)申报与实施。
   1.项目申报。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根据示范任务编制申请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港口企业的实施方案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遴选后报部,每省(区、市)原则上推荐1个示范申请工程。
   2.项目确定。部汇总各省(区、市)上报的示范申请工程后,组织有关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对示范申请工程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筛选,择优确定最终的示范工程。
   3.项目实施与验收。实施主体应做好示范工程建设条件、资金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计划开展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督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示范工程建设完成后组织验收。
   (三)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工程申报、遴选,确定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及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底前报部水运局。经组织评选后,2017年5月底前公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示范工程完成立项后,2017年8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划发〔2016〕171号)要求,向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实施阶段。示范工程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安排建设工作,认真组织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和支持工作。
   3.验收和总结阶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示范工程验收,并将示范实效、经验总结报部。部将适时开展示范工作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将示范工程纳入信息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人员和措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对示范工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2017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向部上报工作进展。
   联系人:部水运局蔡涛,联系电话:010-65292627。
   附件: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