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智慧物流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智慧物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根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本专委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智慧物流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平台运营、应用服务及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专业组织,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宗旨

本专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我国智慧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力量,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标准体系建设,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协会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政策研究与行业引导:开展智慧物流领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跟踪国内外智慧物流技术与发展动态,发布行业报告。
(二)标准制定与推广: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智慧物流相关的团体标准、行业标准乃至国家标准,并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与应用。
(三)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智慧物流领域的学术会议、技术论坛、展览展示、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与国际交流合作。
(四)咨询服务与成果推广:为会员和政府、企业提供技术咨询、项目论证、成果评价等服务;推广智慧物流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新业态的优秀应用案例。
(五)会员服务与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六)人才培养与科普:推动智慧物流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和科普活动。
(七)承担委托:承担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原则上同时也是协会会员。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专委会秘书处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三)在智慧物流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二)由本专委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授权本专委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或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专委会负责人,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拨款;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的统一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2019年9月6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